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 “个转企”资金补助 与“个转企”创业之星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2日    阅读数:分享到:

各企业:

根据《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甬市监综〔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8年度高新区“个转企”资金补助与“个转企”创业之星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格

1.在宁波高新区辖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2.根据《宁波市小微企业“个转企”资金补助与“个转企”创业之星评定办法》(简称《办法》),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报“个转企”奖励扶持资金。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申报“个转企”创业之星。

3.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项目范围

根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以下项目的企业,可以按要求提出申报:

1.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已办理“个转企”登记的企业。

2.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个转企”后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个转企”奖励扶持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个转企”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电子文本及纸质加盖公章、签名);

2.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由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负责统一审查);

3.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个转企”创业之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个转企”创业之星申报表》(附件2,电子文本及纸质加盖公章、签名);

2.申报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税收完税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4.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符合有关“个转企”奖励扶持资金与“个转企”创业之星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汇总成册,认真填报有关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8年11月08日前上报市市场监管局,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根据项目个案情况不同,“个转企”奖励扶持资金与“个转企”创业之星专项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和市两创办联合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或(专家)评审,并按要求及时、完整地补充提供相关文件、凭证、报告以及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需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联系人:马蓓芸;电话:87904020。

地 址: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一楼5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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