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施“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阅读数: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大力度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新材料科技城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就“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开发建设目标和工作需求,面向海内外择优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助提升产业水平、引领区域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来区发展。重点引进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电子信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人才项目,为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科产城融合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电子信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创业团队可申报“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创业团队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年龄一般均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均为全职创业。

(二)创业团队带头人或技术负责人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在业内有较高的公知度,团队成员一般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3年(含)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团队主要负责人拥有2年以上自主创业经验,或在企业(盈利性机构)中担任过3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盈利性机构)中担任过3年以上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市场运行规则,有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四)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五)创业团队近3年内(2016年7月1日后)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创办企业或意向来区创办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在区内创办的企业,申报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含资本公积)不少于100万元;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企业获得社会资本投资(不含各级政府资助部分)且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不含团队自有资金,含资本公积),或团队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不含资本公积);企业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12个月内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

2、意向来区创办企业的团队,承诺拟创办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含资本公积)不少于100万元;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企业获得社会资本投资(不含各级政府资助部分)且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不含团队自有资金,含资本公积),或团队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不含资本公积)。

(六)团队创办的企业须承诺在入选后10年内不搬离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

三、分类标准

入选团队分A、B、C三类,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一)A类团队。团队在区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实际到位和计划货币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申报时已在区内创办企业的,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12个月内销售额)须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B类团队。团队在区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实际到位和计划货币投资为1000万元(含)-2000万元。其中,申报时已在区内创办企业的,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12个月内销售额)须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三)C类团队。团队在区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实际到位和计划货币投资为500万元(含)-1000万元。其中,申报时已在区内创办企业的,上年度销售额(或当年12个月内销售额)须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四、认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通过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网站(http://www.nbhtz.gov.cn)下载申报表,向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申报,受理单位对申报团队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区党工委组织部汇总。

(二)尽职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团队及项目进行合规性尽职调查。

(三)答辩会审。邀请专家对申报团队进行答辩评审,并经综合审议后提出建议资助团队名单。

(四)审定发文。建议名单经管委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五、支持政策

(一)项目资助。按入选团队在区内创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实际到位和计划货币投资(社会资本部分含资本公积)的30%予以立项资助(投资额一般以申报书为准)。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万位。A、B、C类团队一般最高资助额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对特优高端人才创业项目资助额度不设上限。

(二)配套资助。对入选市“3315计划”资本引才的项目,一般按市拨资金40%予以配套资助。特别优秀的团队项目,经管委会认定,按市拨资金最高1:1配套。配套资助在市拨资金下达并拨付后按同比例进行拨付。同时入选区级人才计划的团队,区级配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三)场租补贴。对在区内无自有场地的入选创业团队,根据实际需求,3年内按A、B、C类分别每年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贴。对在区内有自有场地的入选创业团队,按上述标准,根据场地实际单位面积租赁价格,给予等额补助。

(四)其他政策。对入选创业团队,参照“高新精英计划”创业团队享受贷款贴息、人才住房、人文关怀等相关政策。

(五)引才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含自然人,仅限1个)以投带引推动人才项目落地并入选“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的,按项目落地后首期实际到位社会资本货币投资(一般不高于申报书中社会资本计划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管理办法

(一)经费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在创业团队入选后分三期拨付,每期分别安排40%、30%、30%。A、B、C类团队自企业在区注册成立之日起,投入申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资助经费总额(以下简称支出占比)40%(含)以上,实际到位货币投资达到5年计划货币投资总额(一般以申报书为准,以下简称投资占比)40%(含)以上,且上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后,经走访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第一期资助经费;支出占比和投资占比达到70%(含)以上,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后,经走访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第二期资助经费;支出占比和投资占比达到100%(含)以上,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后,经走访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第三期资助经费。

(二)经费管理。团队入选后,申报书中明确的用于项目发展的资金及管委会拨付的资助经费只能用于本企业与项目有关的直接支出,如研发、设备采购、日常运营、营销宣传等,不能用于关联企业或其他用途,不允许任何原因的资金抽逃行为。项目企业每年须提交会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总结,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违规使用资金的,暂停经费资助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再给予经费资助;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暂停或终止拨付后续资金,直至取消资格。

(三)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相关投资机构和个人(包括隐瞒投资机构、个人之间的隐形利益关联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取消相关团队资格,追回资助资金。

七、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申报书使用A4纸,按下载的格式正反双面打印(“填报说明”无需打印);附件材料须编写页码和目录,内容分为目录和正文两部分,按顺序双面打印或复印;申报书和附件材料在页面左侧合并装订,一式一份。

(二)电子材料。提供整套材料电子版文件(word和PDF格式),每个项目单独建立文件夹存放,文件夹名称为申报人姓名,内容包括申报书和附件材料,文件名称分别为姓名、姓名加“附件”(如“张三”、“张三附件”)。

(三)说明材料。在海外取得学位(学历)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含在线认证);如有外文证明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或中文相关说明。

(四)保密及承诺。报送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报人及成员应对申报内容谨慎作出承诺,并在申报书承诺栏中亲笔签名。

八、注意事项

(一)已入选“高新精英计划”的创业团队和个人,不再申报“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入选“高新精英计划”的创新团队,申报并入选“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资助。已入选“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的,不再申报“高新精英计划”。

(二)入选“高新精英资本引才计划”的团队,申报并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市“3315计划”的,区级配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入选项目政策执行期为五年,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申报时未在区内创办企业的,一般须在入选后6个月内注册企业),执行期满时,因不符合政策拨付条件而未拨足资助的,不再予以拨付。

本公告由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党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086-574-89288622

邮箱:nbgxq@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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